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8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法官人身保护相关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侵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频发,相关保障不完善等严重影响法官正常工作的问题,以深入调研法官职业现状和细致研究相关立法规定为基础,客观准确又切中要害。中央各有关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司法改革中正在完善相关制度。

总的来讲,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四项基础性改革之一,中央各有关部门也把保障法官履职中的人身安全作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进行完善,中办、国办已于今年7月28日制定并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具体来讲,关于您提出的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议,在法院办公区域内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和加大对暴力行为的处理力度;在法院办公区域外或法官工作时间外,我们已经协商公安机关对侵害法官案件第一时间出警、优先侦办。关于您提出的增加对法官人身安全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的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惩罚范围,对于当事人因不服法院裁判而报复法官的案件,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强保护外,我们会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论证在立法上进行特别保护的可行性。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