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家发展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易发,且纠纷的主体、性质、形式、过程及社会影响都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和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总目标,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顺应了经济新常态社会转型期化解矛盾的需要,符合充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发挥最大效能的要求,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举措。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紧紧围绕中央部署,积极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积极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培育专业解纷队伍、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就平台建设出台相关文件,指导、推动、规范各地法院建立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
一、 诉调对接平台的建设情况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试点法院建立“诉调对接中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或者诉调对接中心建设为核心,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
(一)诉调对接平台的形式
目前,诉调对接平台的设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单独编制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5月,全国法院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有467家,其中安徽、山东、上海、陕西、四川、福建等省市法院设置诉调对接中心的较多。另外一种是挂靠在诉讼服务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调解人员,引入相关调解机构或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调解服务窗口,开展调解工作,承担诉调对接的职能。
(二)诉调对接平台的职能
诉调对接平台主要有五项职责:一是辅导与释明功能。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指导其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二是分流与疏解功能。把适宜调解的纠纷分流到调解组织,适宜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适宜调解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则尽快转交审判庭。三是管理与协调功能。统一管理调解名册,负责联络、服务、培训、管理调解事务并约束调解行为。四是促进与推广功能。不断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促进工作改进。五是调解与审判功能。做好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
二、 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的下一步规划
您关于“在县级层面建立诉讼调解对接中心,设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议非常重要。当前,全国有3498个法院建有诉讼服务中心,覆盖率达98.9%。今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要求所有基层法院均建立诉调对接中心。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人民法院逐步实现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达到“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的标准。
三、 继续发展壮大调解员队伍
您提出的“聘请经法院遴选考核后的退休法官、检察官、退休警官、律师等素质优秀,经验丰富的人士作为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建议非常重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汇聚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治理系统,只有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发挥出基础雄厚的民间解纷力量的优势,才能真正形成纠纷解决的合力,破解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培养了一支具有专业水准和较高调解技能的人才队伍。2009年以来,部分法院开始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改革探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强法院矛盾化解能力。根据《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将吸纳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加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等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聚集地。
四、 进一步做好司法确认工作
您在建议中提到,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树立法律威信”。由于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其他调解组织作出的调解协议能否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尚无法律规定。实践中,其他调解组织为了获得司法保障,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其他调解组织借用“人民调解组织”的名义制作协议,然后申请司法确认。另一种做法是,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向法院登记立案,转化为法院调解书。这两种做法都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己的做法。这既损害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的发展。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街机制的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为了落实中央改革精神,促进调解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拟在调研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或者请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作出法律解释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另外,您提出“调解员补贴及调解对接中心运行费用由国家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也非常重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实际情况各有不同,目前尚难建立由国家统筹的财政补贴标准,且该问题是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纠纷解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解决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