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双语法官队伍建设事关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正确实施,对于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当前双语法官队伍确实还存在总体数量不足,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相关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您提出的改革双语法官招录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给予政策倾斜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进一步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将其作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整合各方资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双语法官队伍建设:一是积极开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定向招录培养双语法官后备人才。2008年至今,通过此项试点工作为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定向招录培养了近千名双语法官后备人才。二是着力加强双语法官素能培训。坚持每年选派讲师团赴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巡回授课;实施“双语法官培训专项经费”项目,委托相关高院举办双语法官培训班;与国家民委合作,在相关民族高校举办维汉、藏汉双语法官培训班,对优秀双语法官进行强化培训;在国家法官学院开设少数民族法官培训班,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骨干双语法官开展重点培训。三是进一步加强双语法官培养的基础工作。先后建立由法院系统优秀双语法官和民委系统、民族高校专家学者共135人组成的藏汉、维汉、蒙汉、哈汉等双语法官培训师资库;积极推进由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双语(汉藏、汉维、汉蒙)法律文化出版工程”;支持内蒙古、青海、西藏、甘肃等地法院编译出版相关双语法律词典和培训教材;分别在内蒙古、青海、西藏、贵州、甘肃等地建立了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四是积极协调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通过降低通过分数线、放宽学历条件等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司法考试政策,有效提升司法考试通过率。五是积极开展干部交流。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接收1-2名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来院挂职交流。承担援藏、援疆、援青任务的相关高院,每年安排受援法院的优秀法官到本院或辖区法院挂职锻炼、交流学习。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民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为双语法官培养制定了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提出实施双语法官“千人计划”,即到2020年前,为各民族地区法院培养双语法官1500名,确保每一个涉双语案件较多的民族地区法院有4名左右专家型双语法官,基本解决民族地区法院双语法官短缺问题。
关于改革公务员招录制度,对少数民族考生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确保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考生进入法院系统的建议。2014年中央组织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进入门槛的具体措施,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者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着力解决包括边疆民族地区法院在内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人难”问题。目前,包括云南在内的多数省份已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对少数民族考生采取了倾斜政策。特别是在2015年,按照中央司法改革部署,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规定包括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艰苦边远地区可采取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分数线等措施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上述政策的出台,为人民法院招录更多双语人才创造了条件。
关于通过规定最低服务年限方式,遏制双语法官流失的建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明确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保持基层新录用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实践中,我们已将其作为解决基层法院人员流失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例如在开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明确规定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关于落实法官遴选制度,选派年轻法官到基层法院工作的建议。今年5月,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遴选法官的学历和在下级法院的任职年限等条件可适当放宽。此外,《意见》规定,地市级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应当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省级以上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一般到基层法院任职。
关于增加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人员编制的建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编办先后制定出台《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的试点意见》,探索编制省级统一管理,强化编制动态调整,促进编制资源有序流动,提高编制使用效能,为今后合理配置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人员编制创造了条件。
关于缩小少数民族地区法官与发达地区法官经济收入差距的建议。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在规范津贴补贴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关于选送双语法官就读研究生的建议。边境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学历层次普遍偏低,为培养充足的高层次专家型双语法官,确有必要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双语法官到相关院校继续深造,进一步夯实其法律理论基础。目前我们已与国家民委合作在相关民族院校开展双语法官短期培训,并按计划将在相关民族院校设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双语法官培养。
虽然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还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下更大气力切实抓紧抓好。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巩固已有措施、抓好相关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继续抓好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此外,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还需要中央编办、国家民委、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们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推动双语法官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