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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7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依据刑法对非法采砂破坏长江航道行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长江航道作为国家水上交通重要基础设施,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在长江干线水域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害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威胁长江生态环境,亟需加以规制。您对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及其严重危害作了深入调研分析,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对此类行为定性,十分及时和必要,值得认真研究采纳。

稳定的航道条件是船舶航行安全的必要保证。作为国家重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航道既有道路、铁路等固定交通设施共同的属性,又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非法采砂直接破坏河床演变的自然规律,导致长江航道条件恶化,船舶易发生触损、搁浅和倾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于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长江航道安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您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明确。对此,我院完全赞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建筑砂石资源需求量大增,河道非法采砂现象十分突出,亟需加以规制。砂属于矿产资源的范畴,可以成为非法采矿罪的对象。鉴此,我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新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会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对于破坏航道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船只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同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解释》明确规定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下一步,我院将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力争尽快发布《解释》,为依法办理非法采砂破坏长江河道刑事案件提供明确依据,更好地统一法律适用,有力惩治有关犯罪行为,确保长江航道安全。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我院将结合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深入研究有关问题,确保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针对您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将积极配合我院,共同做好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为维护长江航道安全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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