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权威独立的二审错案申诉纠正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方面,进行了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并先后制定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保障再审纠错及时、有效、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决防范冤假错案。一是配合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制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并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会签印发。二是牢固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审判公开和证据裁判,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理念、疑罪从无原则。三是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落实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两项制度。四是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案件审理机制,有效发挥庭审的实质功能,确保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五是充分发挥诉讼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完善控辩平衡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二、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好冤假错案的纠正工作
为了做好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一是主动加大冤假错案的复查再审工作力度,切实做到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二是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上下级法院“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统筹谋划、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监督指导力度,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对疑似重大冤假错案“一案一报”,确保逐案监督、全程监督;四是再审改判后及时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并协调有关方面积极做好工作安置、户籍落实、身份恢复等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善后处置效果。2013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共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案件,提升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并由第二巡回法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 着力解决再审启动难,保障二审错案的公正审理
再审程序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时的专门纠错制度。为解决再审的启动难和保障再审的公正审理,人民法院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推动立法增加再审启动主体,明确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方式。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充分吸收借鉴了再审案件的司法探索实践经验,增加了案外人作为申诉主体,并明确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进一步明确了申诉的材料提交、受理原则和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分别就申诉的材料提交、受理原则和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二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保障跨省案件的司法公正,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加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明确审判组织人员的具体权限,细化院庭长监督审判权的节点和事项,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是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以引导当事人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诉求。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等等。因此,根据目前我国《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定位的规定,您所建议的“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隶属于全国人大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二审后的申诉案件,有效履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监督职责”,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当然,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通过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旁听庭审等,并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强对司法审判的参与和监督,保证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