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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4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内司委,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目前,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等事件时,缺乏相应的救助、补偿机制,给人民陪审员履职造成一些困扰;并提出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制。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对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积极作用、激发人民陪审员参审热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去年5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我们的调研督察情况看,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问题仍是改革试点工作的“短板”。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专项汇报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也如实提出了有关问题。

目前,试点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部分试点法院为人民陪审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保护人民陪审员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等等。在下一步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就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开展调研,积极推动制定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商请财政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最低补助标准,落实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交通补助等,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目前,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正在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待试点期满后,对于在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方面实践证明可行的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提供立法建议,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探索建立分类随机抽选、加强人民陪审员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和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加大改革宣传力度等,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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