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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05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信息化时代公民隐私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加强个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个人的隐私权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毋庸讳言,这种保护非常有限。因此,在立法完善前后,司法机关应通过科学的司法解释、严格的司法活动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权。”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隐私保护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还不是十分完善。2009年,隐私权第一次被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益被写入《侵权责任法》,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具体内涵,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使用隐私权的主体规制方面,2012年《全国人大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此外,我国刑法主要通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做出规定。

在公民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层面,一方面在民事审判领域,2014年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利用网络公开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造成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对于不构成公开行为的使用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则通过名誉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在刑事审判领域,人民法院通过惩治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此外,我院在裁判文书网等三大信息平台上十分注重对当事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公布的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均采取隐去的技术处理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裁判依法不予公开。

您在建议中提到,我们目前的司法解释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还比较局限,我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需要有上位法作为依据,司法解释的权限是对于法律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解释,而不能超越权限进行立法。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隐私权司法保护的调研工作,通过制定、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完善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当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我院作为参与单位之一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好相关论证和研究工作,推动在民法典中增加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是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声,我院也将积极推动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制度,推动有关法律中加强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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