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与法律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接收法律研修学者来院开展研究工作。公告如下:
一、 工作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拟接收10名法律研修学者,协助审判业务部门参加重大课题、重点工作、重要司法解释的专项研究工作。
研究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详见“2015年研究项目清单”),也可由研修的学者申报,经审核后确定。
二、 人选条件
研修人选系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素质较好,大局观念较强,有志于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科研能力较强,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学术带头人优先。
3.恪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遵纪守法,工作期间服从我院安排。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65年7月30日以后出生)。
三、 接收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至9月14日。
1.组织推荐。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可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人选。
2.个人申请。个人报名须填写《报名申请表》。
3.报名人选需提供本人独立或共同完成的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目录(包括著作、论文、科研课题等),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同时将有关表格电子版发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下载相关表格。
(二)资格审查
(三)专业评审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评审小组,对人选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比选。
(四)研究确定人选
评审小组经研究后提出研修学者人选意见,按程序报送审批。
四、 工作内容
研修学者可出席(或列席)我院有关会议,参加重大课题、重点工作、重要司法解释等的专项论证和调研,对审判工作提供专家意见等。
研修学者工作采取定期驻院和在原单位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工作期限一般为1年,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其中驻院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累计)。
工作期间研修学者需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我院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中期评估和期终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予以适当奖励。
五、 组织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向研修学者提供参加交流、调研、考察以及必要的办公、就餐、借阅图书资料等便利条件,并按规定报销有关差旅费用等。重大项目可申请1万元研究经费。
研修学者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审判、保密、廉政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纪律要求,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研修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工作结束后,我院向研修学者所在单位出具工作表现材料,颁发研修学者证书。
六、 纪律与监督
接收法律研修学者工作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自觉接受监督。
报名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选任资格。
咨询电话:010-67556360
监督电话:010-67556131
点击下载:2015年法律研修学者报名推荐表
2015年法律研修学者报名申请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5年8月25日
2015年法律研修学者报名申请表.doc
附件预览
2015年法律研修学者报名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