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
超链接:(2002年)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公禁毒(2002)434号]
安钠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的,不论查获的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会按照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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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30 阅读:次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 超链接:(2002年)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公禁毒(2002)434号] 安钠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的,不论查获的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会按照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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