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涉及审判职能的场所不应停止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一、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建设内容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定场所,是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为民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的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需要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与人民法庭建设,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九类功能用房:一是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二是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三是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四是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五是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六是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七是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涉密档案阅览室、档案复印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档案数字化处理用房等。八是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包括司法警察备勤值班室、枪械库、警用装具室、司法警察备勤宿舍等。九是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中明确规定,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类功能用房:一是审判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审判信息管理室、执行物保管室等。二是审判人员工作用房,包括法官/书记员工作室、会议室等。三是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四是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对于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办案用房,法院会议室、档案室、图书室、机密机要室、文印室、收发室、值班室、物业用房、卫生间等服务用房,法院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设备用房,法院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设施,则要求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二、 中央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相关要求
2013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在投入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明确规定:要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五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情况进行书面督查基础上,会同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和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等8家单位,组成8个督查组,对24个省(区、市)、1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情况进行了实地督查。督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贯彻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过程中,存在一些政策理解不清晰、执行偏差等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汇总,并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后形成了《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中办发〔2013〕22号),明确了关于办公用房与技术用房界限问题。一是要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项目。除根据项目名称外,还应根据具体建设内容等客观情况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资料室、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通信机房等)和附属用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等)。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业务技术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法庭等。二是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有的在建设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限不清的问题。有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中需设置少量的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等),但根据建设标准设置的行政办公类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三是对于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为严格执行17号文件规定,只允许建设纯粹的技术业务用房,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行政办公用房。
按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不属于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可以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设有关内容。但对于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办案用房,法院配套的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则属于办公用房的范畴,根据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在建设法庭时不得搭建。
三、 近年来我们所做相关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精神,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国家发改委,对法院系统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中西部地区乡镇人民法庭等项目给予支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国家发改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533号)中,将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中西部地区乡镇基层人民法庭等项目列入规划支持范围,规划建设任务573万平方米,并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对于代表建议中所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经我们与国家发改委积极沟通协调,国家发改委已将该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内投资保障项目规划中,批复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总投资5200万元,按照厅字〔2011〕4号文件精神,中央政府负担投资比例为50%,即2600万元,并已于2010年拨付500万元、2015年拨付2100万元。
根据您所提情况和问题,我们开展深入调研,了解到您所提问题确实普遍存在。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中规定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办案用房,法院配套的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属办公用房范畴,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当前涉及此类用房的建设项目均已停止建设。另一方面,在法院实际工作中,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办案用房,法院配套的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均是为审判服务的基础设施,与审判法庭配套使用,不可分割。同时,由于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致使法院案件量大幅度增长,《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按照年审案件量来核定功能用房建筑面积也存在面积标准较低的问题。
根据您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具有履职特殊性、使用公共性、建设滞后性等特点,我们将积极与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有关单位沟通联系,适时启动对《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修订工作,继续推动做好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