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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7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3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0721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对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关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您多次到安庆中院、怀宁和迎江法院等司法改革试点法院视察工作,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到当前司法改革试点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和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司法改革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今年3月下旬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员到重庆、吉林、江苏、海南、广东、贵州、青海、福建等地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推进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重点改革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督察。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在调研中也深有体会。

总体来讲,在推进和落实改革试点工作中,我们注重认真剖析改革试点中遇到的深层次问题原因,指导试点法院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边提高,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出台指导性意见,使实施方案更有操作性,减少基层推进障碍。

关于加强对省级财物统管的统筹协调。此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涉及到体制性的问题,仅仅通过地方协调推进还很难做好。对财物省级统管后,如何实现“保高托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进一步研究如何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关于加紧落实薪酬待遇。加强与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沟通,抓紧推进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待遇改革政策落实。在中央政法委的直接领导和关心下,该项政策即将落地实施。

关于建立入额法官养成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在员额制试点中,要求各地法院将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同步推进,体现责权利的平衡统一。对未入额的法官,要求完善人员分流安置和改任法官助理的保障标准和管理体制,形成入员额法官养成通道,调动未入额法官的积极性。同时,尽快规范法官助理的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对法官助理的职责、来源、编制、保障、等级、出路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关于司法辅助人员选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一步将指导各试点法院制定具体规定,尽早配备数量充足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同时,积极建立法官参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选拔、评价的机制,确保招录辅助人员素质能够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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