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广东民族地区基层法院队伍人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介绍了广东民族地区基本情况,客观指出了广东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才建设存在的困难,并就加强广东民族地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建议,对加强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有重要借鉴价值。
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一直存在招录难、留人难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非常关心重视,积极配合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 积极拓宽招录进口渠道
一是加强法官助理招录工作。为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招录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明确提出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招录条件、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招录法官助理;对于自愿返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民汉双语报考者,可以进一步放宽招录条件或者减少程序限制。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指导广东高院在法官助理统一招录工作过程中,充分利用上述政策条件,扎实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招录工作。同时,结合省以下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改革和新进人员统一招录体制改革,在法官助理招录工作中,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编制情况和缺编情况,适当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招录比例,应对解决人才流失和法官断层难题。二是完善社会公开选拔工作。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了《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组法【2008】25号),规定各地可以面向社会,从具备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最高法院下发的《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前不久,中央制定下发了《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我们将指导广东高院充分落实和用足用好这些政策,认真做好从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中选拔民族地区法官工作,补充壮大法官队伍。
二、 对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
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晋升空间小、经济待遇低、留人难等突出问题,我们拟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基层法院营造良好的用人留人环境。一是在法官员额分配方面。我们将指导广东高院在法官员额分配时,既立足各地的收结案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员编制等情况,也要统筹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法官员额分配时适当向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倾斜,充分调动民族地区法官和青年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在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晋升方面。我们配合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分别印发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方案针对基层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的状况,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等级晋升给予了特殊政策。我们将认真落实这两个改革试点方案,指导广东高院在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职务设置、职数比例等方面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扩展民族地区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发展空间。三是在薪酬待遇方面。根据中央同意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法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主要为绩效考核奖金)三部分,工资水平按照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据此,全国法院包括民族地区法院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工资收入都将一定幅度的提高。此外,目前中央有关部门将在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研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我们将指导广东高院结合民族地区法院实际情况,加大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民族地区法院干警的收入水平。
三、 加大对民族地区法院干警培训的支持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广东省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干警的培养需要,科学分配调训名额,适当向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进行倾斜,增加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干警培训机会。同时,积极指导广东省高院重视加强民族地区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组织民族地区法院干警到高校进修培训、到上级法院、发达地区法院挂职锻炼等方式,进一步开阔视野、丰富审判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四、 建立支持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科学发展的工作意见,对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实行特殊政策照顾,实施精准帮扶、指导,建立支持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