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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3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3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在法庭审理阶段正确实施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说,合适成年人制度是随着我国刑诉法修改而产生的一项新制度。我国法律中没有“合适成年人”这一用语,其源自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也有的译成“适当成年人”,该制度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审判程序中享有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参与的权利。合适成年人在讯问、审判过程中发挥“见证、沟通、抚慰、监督”的作用,有力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新制度,在开始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如您所言的“现行审判区没有设置合适成年人席位,法律地位不明”、“违规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及合适成年人很少被告知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的权利”等问题。这既反映了立法的不足和局限性,也说明部分执(司)法者对“特殊、优先”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没有完全认识到位,没有入脑、入心。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蓬勃兴起,不过三十余年,它的每一次创新改革,都是一个不断说服、理解、认同并逐渐得到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过程。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逐步完善也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对您提出“加强对各基层法院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人大监督。重点突出将使用戒具、合适成年人权利充分行使等情况纳入人大评议范畴”、“统一设置合适成年人座席”、“健全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工作机制”的建议,我们完全赞同。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做出了探索实践,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一步我们一定会加强指导,大力推动刑诉法规定的包括合适成年人在内的各项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机制逐步完善,并不断创新发展。您的建议很有价值,我们一定会认真、慎重考虑。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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