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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3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0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关注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并为化解该矛盾连续两年提出关于“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建议。感谢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制定所作出的贡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您的建议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健全公证体系,增强公证预防纠纷的功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公证与审判的关系是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基础。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与司法审判活动具有内在联系,二者理念相通、功能衔接、职能互补。公证证明活动可以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裁判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采信公证证据或者将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可以充分体现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增强公证公信力。

一、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促进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的有效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您提出的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建议。2016年1月13日,在黑龙江省高院召开了关于公证及司法有效衔接的人大代表座谈会,与您一起研究建议的落实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经反复研究,将相关建议吸收至《意见》当中。《意见》对诉讼与公证的衔接作出专条规定:“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这是最高法院在文件中首次提出“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对指导法院在与公证部门的有效衔接提供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长期关注《意见》的落实工作。在《意见》发布一定时期后,最高法院还将对各地落实情况做出统一部署和督导。诉讼与公证衔接是《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署和督导的重要内容。

二、 继续总结各地法院开展诉讼与公证衔接的经验

2014年底,我们在全国确定了50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目前,已有法院在积极开展诉讼与公证的衔接的工作。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50家示范法院之一,与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协商拟定了对接合作协议(草案)。下一步,我们将深入了解50个示范法院的情况,将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等积极开展公证与诉讼相衔接的法院作为样本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指导各地法院开展诉讼与公证的衔接工作,为下一步研究与立法提供基层样本。

三、 结合家事审判改革,落实家事领域公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

您在建议中提出:“在家事领域建立公证非讼程序与法院诉讼程序有效衔接机制,形成家事领域非讼与诉讼的闭环,充分发挥公证调解和确权机制的快捷、高效、非对抗式的优势,建立家事案件的识别、预防、转换、稀释、解决的多元化机制,以快速修复法律关系和亲情,避免亲情的彻底割裂和家庭矛盾的激化,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强家事审判改革,今年5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100余个法院作为家事审判试点改革法院,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公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我们将积极推动公证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具体衔接流程会在下一步试点改革的推动过程中进一步研究。

四、 继续研究有关公证立法等相关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尽快完善公证与司法衔接的相关立法。建议借鉴德国《部分非讼管辖权移交公证人法》,将继承等领域的非讼管辖权移交给公证机构。或者将公证调解制度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完善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以有效降低诉率,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德国公证业务中有50%以上的法定公证业务,主要体现在民商立法方面,尤其是在民法典、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德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较强,加上公证人丰富的遗嘱处理经验,可以使遗嘱的内容准确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家庭纠纷,人们往往选择办理公证遗嘱。

我国的民商事实体法的各项规定中,涉及公证事项的条文缺乏,法定公证事项甚少。国家通过公证制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目的无从体现,这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我国应加快建立完备的公证制度。法定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机调节方面发挥的稳定作用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会加强与司法部的联系,推动司法部向全国人大提起法定公证的立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将继续高度重视公证在司法中的功能与优势,对您建议中关于实现公证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建议继续调研论证,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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