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国推广泉州法院“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对泉州中院“跨域·连锁·直通”式便民诉讼服务平台进行了深入调研,详实分析了这一措施的基本理念、操作流程、实际效果、社会评价等,并给予高度肯定。您的建议既彰显了法律工作者的为民情怀,又体现了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厚爱,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关注并大力推广基层首创经验,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泉州法院2015年1月12日推行“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周强院长批示:“福建省泉州法院做法和经验很有启示意义,值得总结推广”。根据周强院长批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司改办成立调研小组,分别于2015年5月、2016年4月两次赴福建泉州,以实地考察,听取汇报,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座谈,询问当事人和律师感受等形式,实地调研泉州法院的有关做法,并形成专项调研报告,提出要分级分地试点,进一步拓展移植经验的建议。周强院长批示:“调研报告很有说服力,同意所提意见。要抓紧论证,逐步推广泉州经验”。
自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向新闻媒体和地方法院介绍泉州经验。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泉州中院欧岩峰院长就“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作了经验介绍。201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条件”新闻发布会,立案庭姜启波庭长介绍了泉州中院“异地立案”的做法。从全国推行情况看,一些中基层法院已经开始推行“异地立案”。如江苏盐城两级法院自2015年5月1日全面推行“跨区域立案”,一个月共跨域立案219件,效果良好。
就您提出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跨域协作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的建议,我们认为,跨域立案体现了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符合立案登记制改革总体方向,也契合“智慧法院”建设理念,是一项十分有益的制度创新。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泉州中院“跨域服务”的成功推行,既有福建省信息化总体水平较高等客观因素,也有福建省高院和泉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员参与等主观因素。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还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跨域立案范围问题。如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诉讼、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特殊类型案件,是否能够实行跨域立案。二是与现行法律制度衔接问题。包括发生管辖权争议如何处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如何处理等。三是与其他司法改革项目协调问题。包括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如当事人愿意诉前调解的,如何在法定期限内开展调解;与网上立案制度的衔接;与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的衔接等。四是工作量失衡问题。推行异地立案,当事人或律师会就近选择法院或法庭立案,对中心城区,特别是政府机关聚集或者律所集中的区域,工作量会出现明显增加,无疑会增加原本案件数量多的地区的接待压力。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可以从两方面推进这项工作:第一,分层级、分地域选择试点。第一步,确定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市中级法院开展试点。第二步,开展省高院试点。在中院试点的基础上,在试点中院所在省份推开。第三步,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国法院跨域立案。在各省(市、自治区)普遍推行的基础上,试行全国法院“跨域立案”。拟试点总体时间为2至3年。第二,出台网上立案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开展包括网上立案在内的网上诉讼服务。考虑到跨域立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区域限制,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成本。网上立案不仅具有以上优势,而且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与其他制度和改革举措的冲突性相对较低。如若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上立案,无疑会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目前,全国2189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提供网上诉讼服务。这为今后全面实现网上诉讼奠定良好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网上立案规定,拟于今年下发。该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指导、规范和推动全国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诉讼活动,做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