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和要求,2015年5月,10个省(区、市)的50个法院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法院认真落实改革方案要求,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调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制度等,试点工作呈现出良好态势,积累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期评估情况。
提案中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存在公民参审意识不强、人民陪审员信息缺失以及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困难等问题。贵党派提出的问题客观存在,对原因的分析深入。我们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督察调研中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期报告中进行了如实反映。贵党派在提案中建议,要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激励机制,增加人民陪审员信息补充环节,完善证据链审查程序。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对于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 关于提升群众参审热情、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激励机制
就试点情况看,试点法院已普遍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予以保障,逐步提高经费标准,并按次或按件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参审补贴。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参审热情,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拍摄人民陪审员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循环播出。试点法院还通过制作宣传网页、纪实片、动漫短片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人民群众介绍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工作职责和改革情况。在下一步试点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表彰奖励规定,评选、奖励优秀人民陪审员,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商请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最低补助标准,落实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交通补助等。
二、 关于增加人民陪审员信息补充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增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公安部门居民信息与人民陪审员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确保人民陪审员信息真实、准确。关于人民陪审员回避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即为“有因回避”。在实行陪审员回避制度的国家中,德国、英国等实行“有因回避”,美国、韩国等实行“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相结合的回避制度。由于人民陪审员回避制度涉及公民民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人民陪审员回避问题进一步调研论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员回避制度。
三、 关于完善证据链审查程序
目前,试点法院普遍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率先、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的合议庭评议规则,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阅卷、发问、追问、调查、评议、表决等权利。根据试点方案,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探索建立分类随机抽选、加强人民陪审员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和大合议庭陪审机制、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加大改革宣传力度等,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感谢贵党派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