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用判例法来实现司法公正与统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其与西方的判例法制度是有重要区别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解释”,而非“法官造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是法官造法的机制,而是在现有司法功能框架下的一种法律适用活动,以遵循现行法律为前提。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和运用不属于立法范畴。指导性案例的实质是总结审判经验并讨论决定如何统一和提高审判质量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目的是使抽象的审判指导概念进入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层面,其作用在于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故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它以服从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前提,没有超越现行立法,更不是“法官造法”。
从我国自身国情出发,目前建立判例法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与现行法律制度不相适宜。如果引入判例法制度,那么我国的立法体制就由原来的一元模式演化为二元模式,法官也可以造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宪法体制不符。因此,目前探索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立足于中国实际的一项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并非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它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和现行的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体现中国特色,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发展大趋势的法律适用上的机制创新,在不影响制定法作为我国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判例法因素,同时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发达国家判例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发展概况和相关工作措施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 不断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的文献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案例指导制度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举措而建立起来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2016年6月已陆续发布13批64个指导性案例。
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规范法官裁量权,提升法官素质,宣传和弘扬法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功能。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引起港澳台和国外高等院校的关注和研究。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案例编选和推荐机制初步形成,指导性案例发布步入常态化轨道,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机制逐步明确,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作用和效果日益明显。
二、 目前我国案例指导指导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案例指导制度目前发展顺利,成果日益丰富,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项新生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历史还不长,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逐步解决。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尚未形成规模。目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仅有64个,相对于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大量案件和广泛的审判业务领域,尚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二是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和审核发布机制有待于进一步畅通。案例编选工作的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案例编选的进程较慢。在案例的发现、挑选、编写、推荐、审查和奖励等方面,配套制度不够健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工作节奏慢、效率低、周期长,具体落实措施不够,难以充分保障案例指导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
三是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规则和法律后果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并对参照规则提出了一些基本规定。但上述规定尚显原则,尤其是对于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审判类似案件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确。这在实践中导致审判类似案件时规则不够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硬性不够。
三、 下一步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工作的相关措施
首先,要把案例指导作为各级人民法院一项常态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来推进,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进行开展。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指导性案例推荐、编选、审核渠道,加快审核、发布程序,扩大案例编报队伍,争取案例发布数量实现实质性突破。再次,加强案例指导信息化建设,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与新媒体、大数据时代给案例指导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影响,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并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案例编选和应用。最后,明确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规则和法律后果。进一步明确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自觉主动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并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如果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在诉讼中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明确回应是否参照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尤其是要探索进一步明确不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后果。可以考虑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如果有相关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裁判却做出不同处理,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作出依法改判、撤销原判等处理。
当然,进一步研究世界各国判例制度的先进经验,吸收和借鉴其有益做法,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拘束性、一致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对于促进中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将在以后的案例指导工作中,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共同携手推进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