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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0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加快推进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

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关于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提高网络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的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本意见所称金融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是指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财产价值和理财性质的产品。包括金融机构直销和代销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等。其中金融机构直销的理财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自有研发、设计、发行并通过本机构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

二、 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持有的理财产品时,银行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按照法〔2015〕321号文规定的方式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专线向金融机构发送查控请求,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三、 人民法院查询的理财产品属于银行机构直销的理财产品的,银行应当协助反馈产品的名称、种类(保本或非保本;直销或代销)、编号/代码、数量/份额、发行人、到期日/开放日、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或与他人共有专户)、产品状态(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正常)、质押权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人民法院查询的理财产品属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的,银行应当协助反馈产品的名称、种类(保本或非保本;直销或代销)、编号/代码、数量/份额、发行人/实际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期限(成立日、赎回日)、托管账号(本行)、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或与他人共有专户)、联系电话等信息;

被执行人未持有理财产品的,银行应当反馈查无理财产品信息。

银行反馈信息,仅以协助办理查控事项时的银行系统的数据为限。

四、 银行应当在收到查控请求及电子法律文书后,根据办理结果数据生成加盖电子印章(可以是单位公章或网络查控专用章)的协助执行结果回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执行法院反馈。

五、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直销的理财产品时,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及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

六、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银行直销的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所冻结理财产品的名称、编号/代码、数量/份额/金额、冻结期限、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及数额等。

七、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银行直销的理财产品时,银行应当协助同时冻结该理财产品及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该回款资金账户在人民法院冻结理财产品之前已经被其他机关冻结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理财产品的冻结。

理财产品冻结期间,除平仓、补仓或补充保证金外,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进行赎回、变现、交付、转让、转换或变更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等操作。理财产品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续冻、解冻。

八、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时,应当向该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理财产品及所对应的资金回款账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所冻结理财产品的名称、编号/代码、数量/份额、金额等。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时,应当同时向该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所在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应当协助冻结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得为被执行人变更该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

九、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人民法院冻结理财产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扣划该理财产品。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开设联名账户等共有账户,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理财产品有异议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十、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接收查控数据及相关电子法律文书后,无法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在反馈回执中载明原因。

十一、 人民法院和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询、冻结理财产品的,不受地域限制。

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格式、法律文书、查控结果回执样式等),作为本规范的附件。

十三、 已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线对接的二十一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附件1的技术规范,对本行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并在2017年2月底之前完成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查控工作(包括系统研发、联调、测试及上线)。

十四、 按照《关于开展〈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204号)采用文件交换软件传输接口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附件2的技术规范,对本行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并在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查控工作(包括系统研发、联调、测试及上线)。

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理财产品网络查控工作应急处理机制,负责解决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间因网络查控发生的一切事宜。

附件:

1.《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金融机构查控业务数据交互规范(金融理财产品Web版)》

2.《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金融机构查控业务数据交互规范(金融理财产品文件交换版)》

附件: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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