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5〕民四他字第39号
施行日期2015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5) 民四他字第39号
(2015年10月2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5〕309号《关于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7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根据请示所述事实,案涉仲裁庭在就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建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争议进行裁决时,对与该争议无关的及尔体育场项目36万余元费用及正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涉当事人签订的《资金拆借证明》项下200万元借款纠纷作出了认定和处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沟通,该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同意对该案重新仲裁,故本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