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3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3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高消费规定》)。为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于2014年1月对名单库中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高消费规定》列举了9种高消费行为,对于交通工具,明确为飞机、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加大了限制消费力度,将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纳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该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7月22日生效。
至此,您提出的把飞机经济舱和动车、高铁二等座纳入限制范围的建议已经得到解决,感谢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