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来信反映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的案件(除卢氏县法院的案件外)均已执结完毕,希望高院能与相关法院进行联系,删除已被执结案件信息。对此,我院非常重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过查询,当时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公布的案件中有17件涉及你公司,其中:(2011)同法执字第895、600、515号、(2011)海法执字第782、781、743号、(2008)团执字第211号、(2012)房法执字第15号、(2013)鄂阳新执字第232号、(2015)望法执字第75号、(2014)铜法执字第474号、(2014)綦法民执字第1600号、(2015)卢法行执字第81号、(2013)衡桃执字第18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你公司;(2012)堆法执字第290、2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你公司的西藏分公司;(2012)天法执字第3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你公司的天大高速第五合同段项目部。经与你公司法律事务部何蕾电话(07176711450)联系,其认可这17件中除卢氏县法院的案件外,已全部履行完毕。我院即将上述案件经相关高级法院转交执行法院进行核查处理。经过执行法院核查案件,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确认,同时在核查处理期间,你公司主动履行了卢氏县法院的案件,故上述17件中,15件案件已履行完毕,执行法院已将案件进行了屏蔽,并将情况向你公司说明。(2015)望法执字第75号、(2014)铜法执字第474号两案件,经执行法院核查,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完毕,案件不能屏蔽,同时已将情况告知你公司。希望你公司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尽快履行完毕,以便使案件及时得以屏蔽。
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哲您好:
您来信反映的(2013)建执字第633号执行案件,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称在其系统中已结案,但在最高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上仍可以查询到,要求我院删除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院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您反映的(2013)建执字第633号已不存在,即将情况通过电话(15800369178)方式反馈给您。
陈江涛您好:
您来信反映的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可以查询到您,但案件已于2014年10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当场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12月4日,您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来信后,经电话(13030366627)与您确认,您反映的是(2014)湖执字第1013号案件,我院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您反映的案件已不存在,即将情况通过电话(13030366627)方式反馈给您。
张晓洁您好:
您来信反映的无端被高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上海两个法院和淮安法院8次列为被执行人,使您无法乘坐飞机,严格影响了工作和生活,要求立即查清,消除影响,恢复信誉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院查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无您反映的案件,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到您反映的8件案件。我院即与您电话(15500045655)联系,告知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已无您的信息,但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有您作为被执行人的8件案件。电话中您称已知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没有自己的信息,但称您未与他人发生过纠纷,不可能有执行案件。鉴于此,告知您与执行法院联系,解决问题。第二天,您给我院来电话,称您与执行法院联系过,但至今未得到解决,要求我院予以解决。我院即将您反映的8件案件经相关高院转交执行法院进行核查处理。目前各院均在进行案件的核查中,并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因您称不曾有过经济纠纷,但诉讼卷宗中又有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您的相同。鉴于这一情况,执行法院本着负责的态度和降低影响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暂时将(2013)淮执字第2393号案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再进一步核查。目前,执行法院均在对您反映的8件案件进行核查,为了确保您的利益不受侵害,也请您配合执行法院的核查工作,我院也将督促执行法院,以便及时查清8件案件的真实情况。
魏兰富您好:
您来信反映(2014)东执字第1725号案件将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事实不符,要求删除信息,查处恶意上报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并向您道歉,消除影响。对此,我院非常重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院查询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您在(2014)东执字第1725号案件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将您反映的情况经相关高级法院转交执行法院进行核查。执行法院因您作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监护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将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执行法院经过研究认为,您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虽然是被执行人的监护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系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但将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符合相关规定。故将您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撤销,同时通过电话与您进行了沟通,说明了相关情况,得到了您的谅解,并敦促您作为监护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亦通过电话(13561951508)向您进行反馈。
北京昊饰顺信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来信反映(2013)平执字第3206号案件已于2014年12月份结案,执行法院已屏蔽了信息,但最高法院还能查到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你公司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你公司的来信后,我院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你公司反映的案件(该案的被执行人为北京昊饰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存在,即通过电话(69991970)方式给你公司进行了反馈。
蔡起松您好:
您来信反映(2003)晋执行字第1690号案件,您已于2015年2月份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向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福建省高院已删除,但最高法院的信息还未删除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院查询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您反映的案件【实际为(2013)晋执行字第1690号案件)已不存在,即通过电话(18059022866)方式给您进行了反馈。
谭凡芝您好:
您来信反映灵山县法院和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错误将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要求删除信息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院查询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2010)良执字第139、140、141号案件将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将您反映的情况经相关高级法院转执行法院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将(2010)良执字第139、140、141号案件委托灵山县法院执行,即(2010)灵法委执字第7、8、9号案件,灵山县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将案件执行完毕,并函告良庆区法院。良庆区法院未认真核查清楚案件,即将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两法院核查清楚后,即将您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撤销,屏蔽了相关案件,并电话向您说明了情况,承认了错误,亦取得了您的谅解。同时,您也向执行法院提出希望,要用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也通过电话(18977766803)方式向您进行了反馈。
从您对执行法院提出的希望中可以看出您作为一名法院退休干部对法院的情感,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关心、关注和支持法院的工作,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