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均坚持“按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即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有保护必要的情况下,才对有关商标是否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作出事实判断。根据上述原则,有关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据此将依据个案事实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的手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亦从未建立过脱离个案事实而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根据上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不倾向于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络平台,对仅具有个案认定效力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予以批量公布,否则,不仅将与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所坚持的“按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相悖离,而且可能导致变相促使相关企业将此作为宣传商品和服务的手段之结果。
对于您所提出的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的问题,您可以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对所涉及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予以查询、核实。
再次感谢您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