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承办的8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第1711、3158、3975、5167、6702、7133、8369、8889号)和5件全国政协提案(第0060、0303、0014、0758、3349号),均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归纳,现将上述建议提案复文合并如下:
自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人民法院积极落实这项立法,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向财政部门争取相应经费、推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诚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目前这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于随意、“陪而不审”“驻庭陪审”等等,需要通过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些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方向和要求。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意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具体方向、基本内容和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试点方案,我院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共34条,对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培训管理和履职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 关于选任条件的问题。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采取“一升一降”进一步增强选任代表性和广泛性。一升是指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降低担任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的要求,由现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学历”,调整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人民陪审员任职的文化程度要求在改革过程中明显放宽。这主要是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能够广泛吸收和代表社情民意,应突出陪审员道德品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让广大农村地区有更多的人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进一步结合基层实际扩大了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
二、 关于选任程序的问题。把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再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其个人意见,最终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陪审员名册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更加宽松的资格条件和更加广泛的候选范围,再加上分层的两次随机抽选等改革内容,体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将在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方面发挥作用。
三、 关于保障制度的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履职保障机制建设。一是明确禁止对人民陪审员作出不利处分。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陪审职务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能而对其作出不利处分。二是规定不得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个人信息。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以外,不得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及其他个人信息。要求试点法院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护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的具体规范,消除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各种顾虑,为人民陪审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三是明确要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为了让人民陪审员能够全心身地投入到参审活动中,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四是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试点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改革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
四、 关于参审范围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参审范围,除法律规定以外,一审案件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和“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构成和评议规则,明确审判长的指引义务,明确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明确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分歧时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