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8日
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现就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建立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精简效能原则。在理顺职能、明确分工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机构规模,规范法院内设机构设置,适当整合机构,减少管理层级,提高工作效能。二是服务审判原则。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司法工作特点,突出审判业务机构审判职能,充分发挥非审判业务机构服务保障职能,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三是分级设置原则。结合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办案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内设机构。四是统筹推进原则。与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等改革有效衔接、同步推进。
二、 主要内容
(一)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审判庭实行扁平化管理,综合考虑专业划分、法官人数、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进行设置。审判庭一般按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专业领域分设,实行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庭长、副庭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原则上不再审批案件。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下的法院,可设置综合审判庭。
(二)合理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综合考虑职能相关性,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撤并与审判机关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机构。根据司法改革的需要,可设置诉讼服务、信息技术等机构。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下的法院,可设立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综合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严格控制机构规模。内设机构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杜绝1人或2人庭(室)现象。要清晰界定内设机构职责权限,避免机构重叠,多头管理。新设法院内设机构要参照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模式,审判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从严设置内设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机构精简、整合后空出的编制,应向基层和审判一线调配使用。
三、 工作要求
(一)试点范围
内设机构改革在基层人民法院先行试点。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进行探索。
(二)试点时间
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时间为2年。
试点法院原核定的编制及领导职数不变。
(三)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负责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及时了解试点情况,总结成功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通盘考虑、周密部署,加强与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试点方案和本省(区、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研究提出具体的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由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党委审批,报中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各试点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引导工作,确保机构调整与日常工作有序衔接,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