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
附件预览
1、 本业务标准虽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院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审判工作情况而制定,但不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
2、 在标准施行过程中,若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而不宜适用的,由相关高院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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