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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07   阅读:

Alpha提示本文件发布形式为图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字版由Alpha编辑团队依据图片整理。

全庭各部门:

周强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作出重要批示:“很有探索意义。”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

为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巡回审判,是指本庭在巡回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开展巡回庭审、询问、调解、阅卷、调查等审判活动。

第二条 本庭审判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就地解决纠纷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优势,注重采取巡回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三条 根据巡回审判工作需要,在巡回区内各省选择若干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巡回点。

巡回点的选择,应当结合巡回区内各地区案件数量、涉诉信访、交通条件以及地域分布等情况,商巡回区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巡回点确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巡回点实行庭领导、主审法官定点、定期联系机制。庭领导、主审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到所在巡回点开展巡回审判、信访接待以及调查研究等工作。

第五条 巡回点所在法院应当为本庭开展巡回审判提供必要第五条场所、设施及辅助人员,并明确两名以上联系人。

第六条 案件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同一巡回点内,需庭审、询问、调解的,一般在该巡回点所在法院进行。

第七条 案件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巡回区内同省不同地市,需庭审、询问、调解的,可选择当事人共同邻近的巡回点所在法院进行。

第八条 案件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巡回区内跨省不同地市,需庭审、询问、调解的,应当在本庭所在地进行。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本庭到其住所地开庭、询问、调解,在征得案件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本庭可以准许。

第十条 本庭依法受理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需阅卷审查的,一般应当到巡回区内原审法院进行。需调卷审查的,应当经合议庭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庭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依法应当调查取证的,可由合议庭派人赴当地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法院代为进行。

第十二条 本庭需要开展巡回审判时,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确定时间后应当及时通知拟去开展巡回审判的巡回点所在法院或其他法院。

巡回点所在法院或其他法院在接到本庭通知后负责落实有关场所、设施及辅助人员。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当事人到本庭巡回点来访的,巡回点联系人可为其预约远程视频接访。

第十四条 庭领导、主审法官应当注重对定点联系的巡回点区域内重大行政与民商事案件、重大刑事冤错案件、重大涉诉信访等工作的指导,并对巡回点区域内人民法院的工作特点、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研与总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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