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5〕23号
施行日期2015年01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请示》(内高法〔2014〕181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城区、赛罕区、玉泉区发生的运输合同 纠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 批准你院指定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包头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批准你院指定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通辽市科尔沁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 批准你院指定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五、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六、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呼和浩特、包头、通辽、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七、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