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5〕民一他字第9号
施行日期2015年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5]民一他字第9号 2015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