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4〕民二他字第16号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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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该项权利,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该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其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综上,同意你院审委会的多数意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