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301号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2014]30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山西辖区内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请示》(晋高法函[2014]3号)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大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 批准你院指定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批准你院指定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临汾市尧都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至于你院在请示中提及“指定大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太原市第一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虽然不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范畴,但符合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原则上可行。请你院在具体实施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并达成共识,以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