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302号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0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请示》(川高法〔2014〕295号)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成都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3.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二)涉及民用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
1.航空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4.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的广告、租赁合同纠纷;
5.航空运输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三)绕城高速上涉及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1.绕城高速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2.绕城高速上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绕城高速上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二、 批准你院指定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西昌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民用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
1.航空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4.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的广告、租赁合同纠纷;
5.航空运输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二)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公路交通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三、 批准你院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对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成都、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六、 你院认为你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七、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