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260号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请示》(津高法〔2014〕124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天津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河西区、河北区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二、 批准你院指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五、 你院认为你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六、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