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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860号(政治法律类23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全国著名法学院校与西部地区法院建立博士学位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经济条件与地域等因素的制约,西部地区法院高层次人才比较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您提出的加快西部地区法院高层次人才培养,开展全国著名法学院校与西部法院建立博士学位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建议,对于推进西部地区法院人才建设,提高西部地区法院执法办案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西部地区法院队伍建设,重视西部地区法院高层次人才培养,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在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审工作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院校联合开展的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中,均对西部地区法院给予了一定的倾斜。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开展的“应用型法学博士”培养项目中,我们在报考条件和录取分数方面,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西部法官予以适度放宽。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教育部积极支持相关高校特别是全国著名法学院校,通过优化招生结构等多种举措,努力为西部地区政法部门培养博士层次法律人才。一是支持相关高校借鉴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成功经验,深化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与西部地区法院的战略合作,进一步完善校院协同和联合培养机制,培养熟悉西部地区情况、留得住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二是支持相关高校在严格执行博士生招录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面向西部法院招收博士生的办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做好与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合作,在报考招生方面坚持对西部法官予以政策倾斜;支持西部地区法院改革高层次人才招录、培养、激励机制,鼓励高层次法律人才到西部法院工作,改善西部地区法院的人才结构,促进西部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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