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5〕45号
施行日期2015年02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