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223号
施行日期2014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请示》(黔高法院〔2014〕51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贵阳市云岩区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轨道、公路等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2.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 批准你院指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五、 你院认为你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六、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