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4〕行他字第6号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辽行终字第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相应行政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行政机关擅自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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