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一、 部门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四)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五)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六)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三)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七)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八)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司法界、国际组织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二十)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 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单位构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及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所属事业单位。
三、 《“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2013年度预算数
2013年度决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777.35
382.00
975.35
82.00
893.35
420.00
1,541.93
360.56
844.52
0.00
844.52
336.85
注:2013年度预算数为“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决算数是包括当年财政拨款预算和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1栏=(2+3+6)栏;3栏=(4+5)栏;7栏=(8+9+12)栏;9栏=(10+11)栏。
四、 2013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2013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不超过年初预算。2013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777.35万元,决算数为1541.93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35.42万元,减少了13.2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21.4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130.83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83.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度“因公出国(境)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360.56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23.38%。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全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69个,其中,自组团19个,自组双跨团21个,参加双跨团29个;出访149人次,其中,省部级6人次,厅局级45人次,县处级及以下98人次,较2012年下降22%。因公出国(境)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以下活动:
(1)出席各种重要机制性国际会议,深入交流司法制度完善与改革等重大问题,巩固并加强机制性会议作用,借助多边司法外交舞台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提升我在国际司法领域的影响力。包括:出席第十五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第八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第二十五届世界法律大会、第四届“理论与实践”大会、第五次亚太地区司法改革论坛会议。
(2)开展高层司法交往的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积极开展高层司法外交,介绍我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推动国家间双边关系发展,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在司法方面的有益经验,为我们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智力支持。
(3)开展司法专题交流活动,立足国情研究借鉴国外司法工作有益经验,为推进我国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融资租赁立法司法状况”、“行政诉讼法修改”、“智库建设经验”、“司法与传媒”、“专利法官研修”、“司法改革比较研究”、“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国家赔偿制度研究”、“反家暴研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合作法律保障若干问题研究”等多个热点司法专题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取得了一批优秀成果,对支持我司法改革重要领域的研究工作的开展,为有关法律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并为进一步加强相关审判能力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
(4)参加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等单位组派的因公临时出国活动,自觉维护我司法主权,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对话,坚定应对国际经贸等领域斗争,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做出积极贡献。包括:双边、多边、区域性人权对话,双边、多边条约谈判,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工作,法官们以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我在上述领域维护国家利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2、2013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844.52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54.77%,2013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9台。由于我院分三个办公区办公,公务车辆使用频率较高,同时车辆普遍老旧,导致车辆损耗和维护费用偏高。2013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数比年初预算数减少的原因:一是我院按照中央规定要求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二是我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2013年度没有购置公务用车。
3、2013年度“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336.85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21.85%。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26.45万元,主要是最高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及值班加班发生的工作餐费;涉外公务接待支出110.4万元,主要是接待经中央批准应我院邀请正式来华访问的国外最高法院代表团、根据两国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国外(如蒙古)法官提供培训、举办小型专业研讨会、院领导临时宴请外宾、机场贵宾休息室租用费等。2013年,我院共接待了应我院邀请来访的国外高规格司法代表团6个,分别是:韩国大法院院长梁承泰、乌克兰最高法院副院长亚列马、蒙古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卓里格、土耳其最高法院院长奥坎、白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苏卡洛、世界法学家协会主席贝洛拉维克等代表团访华;培训蒙古法官代表团20余人;与华盛顿大学合作举办“直接或间接侵害专利权、著作权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接待其它类来访的外国司法界团组91批771人次。
五、 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指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