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贵党派关于执行难面临主要问题的分析以及适时出台《强制执行法》、改革现行法院考核体系、改进现行法院执行工作机制、健全限制高消费制度、建立完善被执行人诚信档案等建议,体现了贵党派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深刻见解。长期以来,我院一直致力于推进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与出台,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和威慑机制的构建。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于适时出台强制执行法问题
我院一直积极推动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我院自2000年开始着手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完成了五个建议稿。2009年,我们又将最高法院的建议稿与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建议稿合并,形成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任务后,我们积极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沟通,在整体立法规划的框架下,推动强制执行法尽快提上日程。同时,我们一直致力于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去年以来,我院前后颁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涉及执行的有近100个条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规范化建设成果一方面解决了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诸如“担保门槛过高”、“查封期限过短”、“被执行人一套房执行”、“保全与执行衔接”等难题,另一方面,也为强制执行法的出台积累了实践经验和规范基础。
二、 关于改革现行法院考核体系问题
贵党派在提案中提出改革现行法院考核体系的建议,我们对此也深表赞同,也正在积极进行探索,并结合执行信息化建设对考核机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研发全国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设计关键流程管理节点,实现对全国所有执行案件的全流程监控,适时通过系统开展执行信息数据的全国检查工作。二是以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为抓手,结合执行工作方式与内容的变化,对执行考核指标重新研究,树立新观念,建立网络执行新模式下的考核指标体系。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分离出来,依法公开查控过程与内容,反映执行工作真实情况,破解执行案件执结率虚高难题。目前我院已经取消全国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三是通过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考核指标体系。尊重执行权自身运行规律,尊重执行人员主体地位,改变以前按执行结案数量和执行标的数量进行考核的传统模式,探索与审判工作相区别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
三、 关于改进现行法院执行工作机制问题
我院高度重视改进执行工作机制工作,2011年出台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方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后,我院部署推动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年初成立了专门的改革研究小组,统筹协调民事执行、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改革调研论证工作。今年上半年,先后批准广东、浙江、广西、河北等地的试点方案,分别在执行警务化、设立专门执行裁判庭、强化执行实施机构上下级领导关系等方面开展深化内分试点工作。贵党派在提案中提出“借鉴国外执行直达原则”,实际上是法官与执行实施人员的职能划分,对执行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对执行机构职能予以合理界定。我们通过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不断优化执行权的配置,能够实现改进上述执行工作机制的目标。
在具体机制创新方面,我院积极推动建立执行工作与财产保全衔接配合机制,降低诉讼保全门槛,加大诉前、诉讼保全适用力度,探索实行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有效解决权利人由于缺乏担保财产无法申请财产保全的难题。同时充分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做好保全实施工作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工作,扩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范围。关于贵党派在提案中建议委托律师和专门机构进行调查问题,全国各地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实施调查令制度,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继续探索和改进。
四、 关于健全限制高消费、建立完善被执行人诚信档案问题
诚如提案所言,我院已经开发建立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形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名单库中的被执行人信息已经与百度、360等搜索引擎以及工商、社保、银行、铁路、民航等社会机构相关联,以此为基础,完善被执行人诚信档案,实现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信用惩戒。一是建立健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我院2010年就制定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限制被执行人非生活或经营所必需的消费活动,2015年7月我院又根据实践需要修改关于限制高消费的司法解释,进一步限制被执行人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消费,新增加了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并明确规定对失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等限制高消费,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和限制高消费制度进行重大拓展,提升了信用惩戒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限制高消费制度落到实处。我院2013年10月制定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大力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将240多万名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全面限制出境、乘坐飞机、贷款置业等。另外,我院与财政部、税务总局、旅游局等职能部门签署了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将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在此基础上,我院还将继续拓宽信用惩戒范围,通过和有关部门、行业开展合作,全面限制被执行人非生活或生产经营方面必须的消费。三是通过打击拒执罪强化限制高消费和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效果。自去年11月以来,我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取得丰硕成果,共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800余人,司法拘留近6万人次,各地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同步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了褒扬守信、惩治失信的强大舆论氛围。2015年7月,我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追诉程序上,变过去单一的公诉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畅通了对该类犯罪的追诉途径,切实加大对涉执行犯罪刑事打击力度。今后,各地法院将继续与公安、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将有效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项常态工作机制。
五、 下一步的具体工作措施
执行难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合力,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为了缓解、解决执行难问题,下一步我们拟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我院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系统,加快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完善执行查控体系,拓展查控范围,在与主要商业银行网络对接的基础上,与工商、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网路对接,形成覆盖全国、涵盖主要财产形式的查控体系;二是开发建设全国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深化执行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对全国所有执行案件实施全流程节点实时管控;三是大力推广网络司法拍卖,拓展网络司法拍卖的范围,研究制定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统一拍卖程序、方式和标准。其次,完善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强化信用惩戒。一是健全执行规范体系,围绕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网络司法拍卖、财产调查、诉前保全、到期债权执行、异地执行联动协作等,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二是严格管理执行案件信息,规范执行案件管理;三是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通过互联网平台拓展信用惩戒范围,加强以保全促执行的力度,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建立强制执行区域协同网,积极探索信息化与强制性的融合机制。再次,进一步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优化执行权的分权设计,健全执行改革的职业保障,不断完善和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执行改革方案。最后,继续加强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研究论证,完善草案条文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交,同时加强与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等部门沟通协调,以增进了解,取得共识,获得支持,推动强制执行法尽快出台。
感谢贵党派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