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222号
施行日期2014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请示》(桂高法〔2014〕171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南宁市、柳州市城区内发生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和南宁市青秀区、西乡塘区、柳州市柳南区内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二、 批准你院分别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其中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仍由南宁市、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四、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五、 上述指定铁路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受理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相关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六、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