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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1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4〕136号

公布日期:2004.11.22

施行日期:2004.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22日 法研[2004]1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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