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191号
施行日期2014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十分重要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许多地方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并取得明显实效,但是仍有一些基层法院领会司法解释精神不到位,审查环节不严谨,直接组织强制执行以至引发恶性后果。前不久,山西省中阳县发生一起被执行人两名亲属在法院组织的非诉强制执行过程中自焚致伤、从窑顶跳下摔伤的严重事件。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宣传,深刻领会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精神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基层法院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能够熟悉上述规定和通知内容,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的办案要求和“裁执分离”原则的基本精神,特别要注意及时转发、认真组织基层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当地党政领导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获得支持与配合,共同促进《行政强制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确保裁判公开公正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合法性审查,坚守法律底线,敢于担当、敢于碰硬,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坚决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在诉讼案件立案审理环节,要坚决防止背离公正、中立立场、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依法该立案的坚决立案,对行政行为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坚决撤销,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环节,要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凡存在对群众补偿安置不到位、程序违法或违反程序正当性、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形的,一律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要正确处理裁判和协调的关系,坚决防止违背当事人意愿过度协调、久拖不决,无原则地“和稀泥”。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防干预,确保征收拆迁一审案件全部公开开庭,确保每一份相关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公开上网、及时送达。
三、 积极推进“裁执分离”,逐步拓宽适用范围
“裁执分离”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征收拆迁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难题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充分协商后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定,既有利于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监督功能,又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资源优势,对明确司法与行政的职能定位,确保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及相关通知有关“由政府组织实施为总原则、由法院执行属个别例外情形”的基本要求,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活动违法而引发的诉讼;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宽“裁执分离”适用范围,以践行立法机关提出给相关改革探索“留有空间”的意见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相关建议。今年以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该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
四、 进一步加强上级法院监督力度
针对下级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上级法院必须严格把关,切实发挥审级监督指导作用。要建立和完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发现机制,严肃追究限制收案、拖延立案的违法违纪行为。要集中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求的征地拆迁“土政策”,带头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坚决为下级法院审判执行法官撑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准确、客观评价下级法院工作,改变以协调撤诉率排名等不科学的考核方式。要严禁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在未经行政审判庭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情况下,擅自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擅自扩大强制执行范围。要尽快完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分流机制,避免将有限力量耗费于无理缠访和陈年旧案上。要积极探索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今后,凡是未及时向下级法院传达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精神,或者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纠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律予以通报。下级法院在探索司法改革、推进“裁执分离”过程中的各种好经验、好做法与现实困难,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确保改革依法有序、统筹兼顾;在办案中遇到法律适用方面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依照法定程序逐级向上级法院反映;在原则上不准先予执行的前提下,确需先予执行的,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在个别例外情形下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直接执行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对不按要求向上级法院报告,无视“裁执分离”原则,擅自使用司法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以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舆情隐瞒不服、歪曲事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