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公布日期:2003.04.16
施行日期:200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16日 [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