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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失信人员惩戒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问题

在对失信人员进行惩戒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住宿星级以上宾馆,旅游度假等高消费行为。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则规定,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有关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根据该规定,一方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开,形成了强大舆论压力,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官方网站上开设了名单的公布与查询平台。截至2015年6月,该平台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683735人,点击量达27938203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还与百度搜索、人民网等联网,扩大了名单曝光范围和威慑力。各地法院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外,还探索采用在城市广场LED屏幕、村居宣传栏上公布的方式,效果明显。另一方面,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其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推动构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为有效落实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与中央文明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信息,利用网络自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车票和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禁止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截至2015年6月29日,已通过网络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2240131人次、购买列车软卧票71941人次,而仅工商银行一家,一年来就限制近十万人次办理信用卡或贷款。最高人民法院还分别与银监会、证监会、工商总局、交通部海事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发文或签署备忘录,与上述各单位陆续搭建网络专线,以信息化手段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初步统计显示,已有34%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国务院2014年召开的推进全国征信体系建设会议上,对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做法进行了推介。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被执行人在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有关消费方面将受到更多限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借鉴您的建议,继续依法拓宽信用惩戒的范围,加大惩戒力度,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不断促进社会诚信。

另据国家发改委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该委与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等21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18条联合惩戒措施,在人员出境、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乘坐飞机和列车软卧以及获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关税进口配额分配等方面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公布,大幅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该委与工商总局研究起草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拟对工商领域的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下一步,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中介、环保等重点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失信成本,扩大联合惩戒的威慑力和影响力。而据中国人民银行介绍,该行也在积极推动征信市场建设,发挥征信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作用。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收集了信贷领域内的失信信息,以及法院判决执行、环保、税收、电力等领域的失信信息。截至2015年3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收录8.6亿多自然人和1981.6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息。此外,人民银行还引导社会征信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将政府公开的、经济金融交易领域甚至社会生活领域内的失信信息纳入自己建立的征信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包括失信人的信息,被广泛应用于信贷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职务晋升、乘机乘船、租车、住宿等领域,对于失信惩戒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关于加快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问题

在推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除与前述部门的征信平台对接,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外,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难找这一困扰执行、滋生失信的难题,还建立健全了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即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为网络基础,着力推动了全国上下四级法院之间的执行网络纵向互联,与各中央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网络的横向对接,努力实现从基层法庭到最高法院所有的执行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和控制的目标。截至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与全国27家高级法院实现了执行网络纵向联网,与公安部身份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搭建了网络专线。各级法院执行人员足不出户,通过法院内网即可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3000多个银行网点存款的查控,查控范围和效率前所未有,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前所未有,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重要努力。

对您的建议,国家发改委表示:该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该平台将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且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目前,该委批复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完善了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工作机制,成立了专题研究和规章建设、标准化、需求协调、共享技术、联合惩戒机制协调等5个专门工作小组,分别由证监会、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信息中心和工商总局牵头。今年将尽快推进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尽快实现与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与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国家发改委认为,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据该委介绍,全国人大已将《信用法》作为第三类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该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信用法》的立法工作,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下一步,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国家层面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与失信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把司法公信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紧密结合,紧紧抓住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这一主要矛盾,深化改革、提升动力、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群众感受最直接的司法公开,就是人民法院倒逼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努力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等载体,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增加了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以执行信息公开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公开四项内容进行整合,开发建设统一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已于2014年11月1日建成上线。当事人可通过该网查询未执结案件的基本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执行裁判文书信息,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执行案号登录查询案件的流程信息,包括执行立案、执行人员、执行程序变更、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处置、执行裁决、执行款项分配、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执行结案等信息,在线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社会公众可以从该网上方便地查询到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依据、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截至2015年初,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累计公布未结案件2149万余件,被执行人信息2789万余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1930万余人次,极大地提高了执行透明度,方便了群众监督,以阳光执行塑造执行公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职责,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全面准确适用法律来切实引导、促进社会信用管理法治化。在刑事审判中,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诈骗、盗窃、偷税漏税、贪污等犯罪,惩处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行为;在民商事审判中注重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诚实守信,制裁违约欺诈。针对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伪造合同、虚假陈述、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问题,人民法院强化司法规制功能,在立案审查、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均注重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人身或财产关系,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等,严格筛查虚假诉讼。特别是在调解中,坚持把调解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防范少数当事人利用调解损害第三人利益;在执行环节,针对被执行人刻意规避法律、逃避法院执行等失信行为,突出反规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起部署开展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和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均将反规避执行作为重要内容,形成了综合威慑力,攻克了一大批规避执行的“骨头案”。为建立反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一方面,不断完善和推广使用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强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控制和强制处分力度,堵住被执行人隐匿、擅自转移财产这一规避执行的源头;另一方面,不断建立健全执行司法解释体系,扎紧反规避执行的制度笼子,让失信行为处处受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等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该项建议,国家发改委也作了答复:该委将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执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跨部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综上,您关于加大对失信人员惩戒力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建议,很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其中一些是我们正在积极推进且有所成效的,还有一些则是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不断落实的。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和吸收您的有关建议,力争将工作做得更好。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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