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关于规范化、标准化地执行法律规定,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分析了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和现状,并提出了破解执行难、提升判决可执行力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也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关于规范执行程序的建议
您在提案中指出,实践中仍有些执行行为游离于规范之外,有些制度没有得到全面、规范的落实,对此,我们高度重视。毋庸讳言,由于执行工作起步较晚,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执行中确实存在一些程序操作因缺乏处理依据而比较随意的问题,制约了执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规范化建设纳入“一性两化”这一总体工作思路(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着力推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大力完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和相关执行操作规范。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3件司法解释;今年7月又最新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项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发布了《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等多份规范性文件,力求建立较为完善的执行规范体系,全面规范执行行为。
第二,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您在提案中提出应当制定标准、规范的执行程序流程,减少执行法官的随意性,严格依照执行流程办案。这与我们的工作思路不谋而合,我们正是要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并形成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经过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全国四级法院所有执行案件的情况全部录入这个系统。以信息化手段设置执行案件关键节点的管理与控制程序,执行法官未按规定操作或关键节点过期操作,流程管理系统就会自动记录并报警。任何环节超出办理期限,其相应流程就会被锁定,无法进入到下一流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流程管理系统是全程留痕,铁面无私的刚性约束。通过该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直接看到全国执行案件的情况,上级法院能够直接看到辖区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极大便利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的监督与指导,有利于消除法院内部存在的执行不力、拖延执行等消极执行问题。
第三,通过案件流程公开系统促进阳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执行关键节点信息分别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为此我们设计建立了案件流程公开系统,法官通过系统办理执行案件时,有关关键节点信息被自动采集并通过流程公开平台予以公开。通过执行程序流程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更好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并以此倒逼执行法官依法执行、防止消极、拖延执行等行为。
二、 关于与多部门建立联网执行系统的建议
您在提案中提出,法院应建立与公安、机场、银行、房产交易中心、股票交易中心等部门的联网执行监控系统,缩短法官奔波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您的建议抓住了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所在,也是我们经常思考并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为摆脱传统工作模式下查人找物耗时费力、效率低下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基本建设思路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体系为核心,以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执行查控体系为补充,使各级法院能借助信息共享和网络化执行联动,通过大部分协助执行单位实现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联网查控。
首先,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于去年12月正式开通,这标志着以执行网络查控为核心、覆盖全国的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正式运行。通过这一系统,全国四级法院的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20家全国性银行、3000多个银行网点全国范围存款信息的查控,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淘宝网等多家单位就网络查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体系。
其次,鼓励、支持地方法院与当地协助执行单位合作开展“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目前,全国已有二十余家高级法院建立了各自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指挥中心,与多家银行、公安、国土等二十多个协助执行单位合作,借助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实现本省范围内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全方位查控。浙江、江苏等多地法院还通过淘宝网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无论是在提高透明度、公开度以及堵塞廉政漏洞方面,还是在提高变价率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效果。
经过不断探索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成了功能丰富、手段多样、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基本实现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执行财产的查找、控制与处置。事实证明,通过与多部门联网执行,能够改变“法院来回奔波、协助执行单位疲于应付”的传统执行与协助执行格局,大幅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节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成本。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中央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扩大查控范围,进一步推动全域覆盖、多部门参与的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我们相信,随着更多部门参与到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中来,随着全国财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的建立,一个快速反应、规范协调、高效便捷的立体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必将在我国有效建立起来,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问题必将得到根本性解决。
三、 关于加强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惩戒和加强拒执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明确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有关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根据该规定,一方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开,形成了强大舆论压力,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官方网站上开设了名单的公布与查询平台。截至2015年6月,该平台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683735人,点击量达27938203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还与百度搜索、人民网等联网,扩大了名单曝光范围和威慑力。各地法院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外,还探索采用在城市广场LED屏幕、村居宣传栏上公布的方式,效果明显。另一方面,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其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推动构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为有效落实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与中央文明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信息,利用网络自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车票和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禁止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截至2015年6月29日,已通过网络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2240131人次、购买列车软卧票71941人次,而仅工商银行一家,一年来就限制近十万人次办理信用卡或贷款。最高人民法院还分别与银监会、证监会、工商总局、交通部海事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发文或签署备忘录,与上述各单位陆续搭建网络专线,以信息化手段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初步统计显示,已有34%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国务院2014年召开的推进全国征信体系建设会议上,对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做法进行了推介。
今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修正的司法解释对失信被执行人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原有限制高消费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其乘坐高铁、动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并加大了对单位被执行人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吸收您的建议,一方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给更多的协助执行单位,依法拓宽信用惩戒的范围,通过信息化手段将限制消费措施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将对我院推送限制名单的操作规程进行修改和规范,进一步完善推送流程,严格录入,状态及时更新,确保推送信息准确、及时。
在打击拒执犯罪方面,为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自2014年11月份以来,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专项活动开展8个月以来,各地法院清理出拟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和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措施的人数与往年相比呈几何倍增,截至2015年6月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拒执犯罪共计807案864人。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通过深入广泛的新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建立打击拒执犯罪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1日还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2002年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解释基础上,又列举了近十种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和统一。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对拒执罪的追诉只有公诉渠道,而在实践中,不同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认识上又不尽一致,产生了对拒执犯罪的追诉渠道不畅、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刑罚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将拒执罪的追诉程序由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运转模式,对于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自诉案件直接立案审理。该司法解释加大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是进一步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综上,您关于规范法院执行行为、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提案,切中要害,有很强的针对性,均是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强化的措施。虽然在近两年我们已经开始着手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需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们会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认真研究与吸收您的建议,努力推动执行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同时我们感到,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能仅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配合和支持。在此,也恳请您呼吁社会各界继续对法院执行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