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8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深化两岸民事裁判认可与执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两岸就民事裁判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对于保障两岸民众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合作,意义重大。1998年以来,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四个司法解释。上述司法解释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及仲裁裁决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也为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大陆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上述司法解释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第一,未区分在大陆申请认可台湾民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条件,忽略了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在认可与执行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此外,由于对台湾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附带规定在有关台湾民事判决认可的司法解释中,导致外界包括法律界很多人不知道大陆法院已经可以认可台湾仲裁裁决。第二,对于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裁判范围的规定,不适应目前两岸交流交往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认可范围。第三,部分规定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一致。第四,有的规定不够完善,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不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比如,对于管辖连结点的规定,导致部分案件当事人无法在大陆申请认可与执行台湾民事判决。
为全面总结有关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的审判经验,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并整合上述已有四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问题于今年6月重新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同时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问题另行发布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的专门司法解释。
前述两个有关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的司法解释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1)适度拓宽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范围;(2)扩大此类案件管辖连结点,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3)适度放宽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指引申请人及受案人民法院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查证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真实性等信息;(4)更加注重办案的程序正当性,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优先”原则,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两岸平行诉讼问题。
贵党派指出当前两岸在民事裁判认可和执行方面受制度差异和利益冲突等因素影响,存在诸多分歧和障碍,难以满足两岸民众交流交往中合法权益保障的需要,建议通过两岸商签民事司法互助协议、协商推进各自单边立法增加两岸民事裁判认可和执行制度的契合点、加强两岸法律界尤其是司法界的沟通交流以增加相互了解和互信等途径来解决当前存在的分歧、保障两岸人民福祉。我院对此深表赞同,贵党派所提建议十分及时和必要,值得认真研究采纳,我院在开展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工作时已作认真考虑和尽可能吸收。对于台湾地区尚未认可大陆法院调解书和支付令、不认可大陆法院裁判既判力以及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等问题,我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积极做台湾方面工作,促使其尽早通过修改有关规定和统一司法见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感谢贵党派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