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为了规范和管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我院研发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各级法院将执行案件信息统一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官方网站上开设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案件全部在这一平台上进行公开。为了不影响已实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从事社会活动,2013年,我院对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了屏蔽功能,即将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且在系统中进行屏蔽的案件,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删除。由于这一公开平台的数据来源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以案件为单位进行管理的,所以只设置了所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后,才可以将案件进行屏蔽,若只是其中一个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系统尚不能实现屏蔽。目前,我院正在积极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此类问题的屏蔽功能。
来信中您未说明具体的案件,经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查询,并与您电话确认,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思执行字第4366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肖传寿已全部履行完毕,但名单仍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您代肖传寿反映情况。
经与执行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该院证实,肖传寿在(2014)思执行字第4366号案件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由于目前系统不支持针对同一案件中部分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进行屏蔽,所以执行法院无法在系统中进行屏蔽操作。鉴于执行法院已出具说明,证明肖传寿确已履行完毕,故我院已将肖传寿的名字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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