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为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院2013年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规定》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与公布,以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等内容。《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标准,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若干规范》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纳入的程序,即: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在系统操作上,还设置了承办人提交申请、领导审批和审核发布三个程序,以加强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即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我院还通过培训和通知的方式对全国法院在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方面提出相关规范要求。2015年1月,我院对全国20多个省份的500多家法院就“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其中就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法院限期进行整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促进被执行人履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院会继续对全国法院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依法纳入,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