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就您反映的问题,经查,2014年12月7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在系统中将您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2014年12月8日,我院将您的失信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2015年1月21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在系统中进行了屏蔽操作;2015年1月22日,我院将您的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删除。至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已查不到您的名字。
为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规定》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与公布,以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等内容。同年10月8日在我院官方网站上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标准,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即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在接到您电话反映的问题后,及时审查并进行了纠正,我院亦及时将数据进行了同步。现您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
跳至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