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111号
施行日期2014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甘肃省辖区内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2014]甘立一他字第2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 批准你院指定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威市凉州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3.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批准你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兰州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四、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兰州、武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六、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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