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兰州、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111号

施行日期2014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甘肃省辖区内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2014]甘立一他字第2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 批准你院指定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威市凉州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3.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批准你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兰州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四、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兰州、武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六、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5月6日

跳至第条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