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取得的成绩
一是推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人民调解法》的制定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将“先行调解”、“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的积极参与下,2015年4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已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5月1日起正式实施,走出了综合性立法的第一步。当前,四川省、山东省、浙江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立法也纳入了立法规划。
二是搭建了诉调对接平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建立“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协调相关事宜。之后,各地法院按照要求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了不同模式的诉调对接中心。目前,全国法院已有一半以上建立了单独的诉调对接中心(平台)。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设立,从组织结构上肯定了法院功能的扩大这一事实,并整合了各种纠纷解决资源,丰富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内涵。
三是加强了与社会组织、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等的衔接工作。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了42家试点法院。2014年,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工作情况,在全国推选出50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试点法院与示范法院普遍与行政机关、各类调解组织建立了固定的诉调对接关系,理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联调机制,有效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试点法院积极完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了特邀调解员队伍。《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实施后,各地法院开始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改革探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强了法院化解矛盾的能力。试点法院与示范法院在特邀队伍建设中,积极探索,对调解员选任、名册管理制定了多项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五是创新了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案最终确立了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与诉讼中邀请调解三种社会力量协助的司法调解模式。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邀请调解制度贯穿民事诉讼活动始终,具有平等性和灵活性、注重实质正义等特征,使得法院司法职能的行使方式和技术变得灵活、丰富并具开放性,不仅能促进民事审判工作量的分流、审判质量的提升,还能从根本上满足当事人实现权利的需求。
二、 下一步工作计划
2015年4月9日-10日,在四川省眉山召开的“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会”(以下简称“眉山会议”)全面部署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正如您建议中指出的:“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目的是拓展群众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将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在诉前,构建和谐社会。”结合“眉山会议”对全国法院工作的部署,下一步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开展如下工作:
一是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做强做实诉调对接平台。人民法院拟将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达到“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的标准。下一步要推动各级法院把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强化诉调对接平台人员配备的多元性,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化解纠纷能力较强的法官均可从事诉调对接工作,从而合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二是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完善与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各类调解组织的对接机制,扩大利用调解员协助法院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设立专门的调解室并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便利,鼓励各地人民法院探索调解组织参与法院工作的新方式。对要求到法院登记立案的纠纷先进行过滤、甄别、分流和引导,加强立案前委派调解工作,推动立案登记后的诉讼辅导、委托调解、法院专职调解、繁简分流等工作,在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分流案件、多元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
三是学习和推广“眉山经验”,指导各示范法院发挥标杆作用。号召各地法院学习与推广眉山经验,即:“党政主导各方推进、解纷网络全面覆盖、辅分调审有序分流、信息技术助力支撑”。4月9日召开的“眉山会议”,通过现场会的方式将“眉山经验”推广,下一步人民法院计划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引向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对50家示范法院的监督与管理,努力让全国50家示范法院中每一家都真正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标杆,带动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四是继续加强解纷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提高调解人员的职业素质。针对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期货证券、保险行业、建筑行业、国际贸易等专业领域的纠纷,加快建立专家调解员队伍,增强专业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公信力。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尽快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律师在调解方面的法律服务新领域。
五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积极借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立法经验,努力争取再有一批地方能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纳入地方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动中央层面的立法。
三、 对诉前调解前置程序和建立多部门参与社会大调解机构平台两个问题的回应
1、您提到的“确定调解前置程序,通过立法规定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必先行由相关部门调解,凭调解失败终结书再行起诉”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与国际视野。建议案中提出“在前置调解过程中各调解主体综合运用国家政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与司法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为积极推动纠纷解决体系的建立而努力。在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下,仅有《婚姻法》中规定“审理婚姻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的规定,而且仅指诉中的司法调解,与您提到的强制调解制度不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行调解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运行还没有具体规定。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强制调解制度还有一些争议,下一步我们在抓好落实先行调解原则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立“强制调解程序”的建议。
2、您在建议中提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激励和责任机制,构建多部门参与社会大调解机构平台”非常重要。法院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在参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平台方面,与各部门开展配合与衔接,作出了很多努力。今年,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起草有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文件,对各部门的责任将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中央文件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继续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